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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組織如果慢慢擴大,許多事情就要白紙黑字明定。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也許叫做憲法,也許叫做內規,也許叫做組織章程。

真佛宗組織章程在很多年前已經明訂戒衣,如果要穿披衣,必須修改真佛宗組織章程。就像一個國家的憲法、大願學會的組織章程一樣,要做的事情如果不符合章程,一則不做,二則非做不可的話,就要修改章程。

這是結構法規的問題。

宗派有規矩,就照規矩來作,不然就要修改舊的規矩成為新的規矩,然後照新的規矩去做。

師尊的管理風格偏向負面表列,如果不可以,他會制止。

負面表列的意思是「這些不可以,其他都可以」,正面表列的意思是,「只有這些可以,其他不可以」。

負面表列當然比較寬鬆,有很大的彈性空間。

比如說,宗委會在匆促之下,決議撤銷蓮剛的講師資格,師尊覺得不妥,力克修改作出新的裁示。

在管理實務上,最高領袖不可能事必躬親,諸葛亮罰二十杖都要親自審核,那會累死自己。

當最高領袖覺得可以,他就不會說什麼,如果不可以,他就會出手去改變。同時,這些代理人(宗委會是師尊的代理人)作出決策之前,也是需要所有上師的表决,然後將表决決策成果,呈報師尊決定。


開會當場並沒有上師贊成修改章程,也沒有對穿戒衣有異議。為了清楚大家的意見,所以才付諸表决,表决也是一面倒的決定遵照章程的舊規定。

但是,會議中也保留彈性,就是在師尊法會上如此,不規範各別上師弘法。因此,我才根據這個決議,在大願學會的弘法,穿披衣,出席師尊法會,穿戒衣。
 
莫說顯宗才穿戒衣,事實上,西藏密宗也有戒衣,主要是黃底紅線。
 
還有,藏密的出家人才能穿紅色披衣,受戒的在家居士只能穿白色的瑜伽士披衣。沒有出家,不可穿紅色披衣,沒有受戒的居士,不可穿白色的居士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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