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自更(一),1
【裁判日期】 1010827
【裁判案由】 加重誹謗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自 訴 人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

兼 代表人 達瓦才仁48歲(民國52年9月23日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蕭絜仁

選任辯護人 陳鎮宏律師

      張泰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自字第28號判決自訴不受理,自訴人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2月9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85號

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絜仁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絜仁係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下稱正覺基金會)之代

    表人,明知達賴喇嘛於民國98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4日,因

    受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市(現已改制為臺南市)、高雄

    縣市(現已改制為高雄市)、屏東縣等7縣市首長之邀請,

    來臺為同年8月初之莫拉克風災災民辦理祈福法會,且達賴

    喇嘛來臺行程均由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

    西藏宗教基金會)安排,並支付各項費用,復明知並無相當

    理由確信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有利用辦理上

    開達賴喇嘛來臺祈福法會機會,向社會大眾募取款項,因不

    滿西藏宗教基金會於100年1月19、20日,在其網站上轉載、

    發布內容指述正覺基金會接受大陸官方奧援及與大陸官方關

    係密切之文章,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

    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名譽之故意,於同年1

    月20日至同年24日間之某日,在址設臺北市大同區○○○段

    路267號10樓之正覺基金會,以正覺基金會名義,撰寫「喇

    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保護台灣女

    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等2篇文章,而於該2篇文

    章之最後2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

    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

    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

    」、「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

    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

    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歛財的冒

    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

    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用以影射

    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臺祈

    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為歛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

    」,並接續刊登在100年1月24日之中國時報A1版面、同年月

    25日之蘋果日報C1版面;復於同年月26日,接續前揭犯意,

    在同上址之正覺基金會,將其所撰寫同上標題為「喇嘛的無

    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文章,以正覺基金會

    名義印製為數量不詳之解密快報,並在大臺北地區民眾聚集

    或來往頻繁之處所,發送表述上開言論之解密快報與不特定

    之大眾,而以諸此等方法散布前述毀損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

    人達瓦才仁名譽之言論,足以毀損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

    瓦才仁之名譽。

二、案經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提起自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法院

    對於自訴之案件所指摘之罪名能否成立,於實質審究前,僅

    能依自訴人所提起自訴狀之內容為形式審查。觀諸被告蕭絜

    仁刊登之上開文章內容,確實載記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

    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

    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

    瓦才仁已經開始抹紅我們了…,可見達瓦才仁真是善於抹紅

    的高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

    我們…,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

    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

    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

    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

    等語,依前後語句之記載,客觀上顯有指摘自訴人西藏宗教

    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有抹紅被告之行為(抹紅部分不

    另為無罪諭知,詳如後述)及影射自訴人2人「利用辦理達

    賴喇嘛來臺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為歛財之冒

    牌佛教喇嘛教」,自訴人2人因而提起本件自訴,揆諸前開

    說明,形式上應認其等為犯罪直接被害人,是自訴人2人提

    起本件自訴,其程序上應屬合法,本院自應依法審理。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

    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

    告之住所雖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段698巷19弄3號,

    有被告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按,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管轄

    權範圍,依自訴意旨,被告係於100年1月24日、同年月25日

    ,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先後在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刊登前開

    廣告文章,復於同年月26日,以正覺基金會發行解密快法,

    在大臺北地區民眾聚集或來往頻繁之處所發送,查正覺基金

    會之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3段267號10樓,亦係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之範圍,惟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均

    係為全臺發行之報紙,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且被告發送上

    開解密快報之地點,亦係在大臺北地區民眾聚集或頻繁之處

    所,是其所為前揭不實言論係經由上開報紙及解密快報之發

    送,而對一般社會大眾散布,如認被告之上開行為,有妨害

    自訴人名譽及信用之情事,則被告前開犯罪行為之犯罪結果

    地,自應包括得以中國時報、蘋果日報銷售暨上開解密快報

    發送所及之本院管轄區域在內,本院就本件自訴案件自有管

    轄權無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

    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

    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自訴代理人、被告及其辯護人

    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蕭絜仁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以正覺基金會名義

    ,在中國時報A1版面、蘋果日報C1版面,發表前述內容之文

    章,並於自行印製載有前述內容之解密快報,發送於眾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文章中所指的歛

    財,係指喇嘛教有無歛財行為的問題,並不是指自訴人2人

    是他們自己對號入座,跟我無關,而且我也不知道達賴喇

    嘛來臺辦理的祈福法會,是由自訴人他們所辦理,我只是評

    論達賴喇嘛來臺辦法會的事情,並不是評論自訴人,並沒有

    誹謗自訴人2人名譽之主觀故意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係

    為自辯及捍衛自己的權利,才善意發表上開言論,應屬刑法

    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所規定不罰之範疇,且自訴人他們

    表示將法會所得全部轉贈川震,但捐贈金額僅有新臺幣4萬

    元,此點是否稱得上是喇嘛教的大慈大悲,顯屬可受公評之

    事,且被告是基於對佛教經典之確信,認為藏傳佛教、喇嘛

    教是冒牌佛教,主觀上並無故意等語置辯。

二、經查:

(一)、被告係正覺基金會之代表人,確有於上揭時、地,以正覺基

    金會之名義,撰寫「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

    交!」、「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等

    2篇文章,並於該2篇文章之最後兩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

    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

    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

    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

    瓦才仁…,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

    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

    ,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

    ,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

    」等文字,先後刊登在100年1月24日之中國時報A1版面、同

    年月25日之蘋果日報C1版面;復於同年月26日,在同上址之

    正覺基金會內,將其所撰寫內容同上、標題為「喇嘛的無上

    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文章,以正覺基金會名

    義,印製為數量不詳之解密快報,並在大臺北地區民眾聚集

    或來往頻繁之處所,發送與不特定大眾之事實,業據被告供

    承明確,核與證人即自訴人達瓦才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

    們在臺灣的街道、車站,大量的散發攻擊西藏宗教、文化等

    文件,以他們在報紙上刊登這些攻擊西藏的文章等語(見本

    院101自更(一)1卷第62頁)大致相符,並有正覺基金會法人登

    記資料、100年1月24日中國時報A1版面報紙、同年月25日蘋

    果日報C1版面報紙、解密快報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100自

    28卷第4頁、第14頁至第18頁),上揭事實,洵堪認定。

(二)、被告辯稱:我是評論藏傳佛教,並非指自訴人2人,是自訴

    人自己對號入座等語。惟衡諸常情,一般人於閱讀文章時,

    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後語句意涵後,再與該段落之主詞加

    以串連,藉此理解該文章段落所欲表達之意涵。而觀諸上開

    文章最後2段落之內容,其中倒數第2段一開始即載明:「今

    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如今

    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等語,緊接之

    最後1段則記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

    …,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

    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

    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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