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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宗出家戒的特點:無論男眾女眾一律平等,無有分別,共同遵守。
  ○受戒的條件:犯『七逆罪』者不得受戒。
   A、出佛身血
   B、弒父
   C、弒母
   D、弒出家人
   E、弒阿闍梨
   F、破羯摩轉法輪僧
   G、弒阿羅漢

戒目共有三類33條,其中--
  A、波羅夷戒八條
  B、波逸提戒十八條
  C、突吉羅戒七條

戒目:
   A、八波羅夷戒:
  波羅夷,是戒律中之最嚴重罪也,犯者被棄於佛法大海之外,道果退沒,墮阿鼻地獄。
  一、背叛根本傳承上師,故意違反根本傳承上師旨意,毀謗根本傳承上師,對根本傳承上師身口意不恭敬。
  二、捨離根本傳承上師、捨離佛、捨離真佛宗正法、捨離聖賢僧、或故意令他人捨離者。
  三、退失菩提心,或故意令他人退失菩提心者。
  四、譏謗三寶及一切三乘教典。
  五、邪婬戒。無論同性或異性,凡自婬、婬他、一切婬行,包括修『雙身法』。
  (開緣:若睡眠無所知覺,若被逼行婬而不受樂,若一切無有婬意,若為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者,均不算犯戒。)
  六、殺人戒。無論自殺或殺他,親自殺,教人殺,現相殺(如點頭揮手示眼色等。)讚歎殺、遣書殺、以殺具殺(如設坑阱暗器等),咒法殺、藥物殺、一切故意殺者。
  (開緣:實無殺意,擲刀杖瓦石等器,誤打他人而死者,若高處誤墮木石磚瓦等,誤打他人而死者,若好心扶持病人行坐住臥等,病人因此而死者,若無害心而致他人於死者均不算犯戒,但應為之超度。)
  七、盜戒。凡知是有主之物,起盜心竊取或搶奪、或自取、教人取,價值五毫以上的重物,離開本來位處,或借人財物故意不還,或私渡海關不輸官稅。
  (開緣:實無盜心,若作與己想,若作己有想,若作拋棄物想,若作知己不分彼此想,如此不與取者,均不算犯戒。)
  八、大妄語戒。存欺騙心,妄說已證得過人之法,如聖境如禪定等,實不知不見,而言知言見,詞意分明,虛誑妄語,若用文字妄語,若遣他人代自己妄語,若示相妄言,同罪。
  (開緣:實無欺騙心,但由於禪定的錯覺,自以為真的證到聖人之法者。若是業報因緣不說是由修而得者。若戲笑說,若疾疾說,他人不能理解者,若獨對自己說,若夢中說,若欲說此而錯說彼,若神智不清時說,均不算犯戒。)

  B、十八波逸提戒:
  波逸提,是犯戒律的罪名,墮落之意,犯此罪者墮落於地獄,又名『墮罪』。   一、宣說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四眾之過失。
  (開緣:若是護持正法,若為教授正法故,無指明姓名某甲,實無憎妒恨心,對事不對人者,不算犯戒。)
  二、非親見、非親聞、無足夠證據,蓄意毀謗他人。
  三、非親見、非親聞、假造證據,蓄意毀謗他人。
  四、存殺心,故斷畜生命。
  (開緣:實無殺害之心,而誤斷畜生生命者,不算犯戒,但應為之超度。)
  五、對真佛宗戒律密儀輕慢毀訶不遵守。
  六、對金剛兄弟起嫌、憎、罵、逐、毆打、怨諍。
  七、口出惡言或穢語,或用文字惡訾穢詞。
  (開緣:若為護持正法,若為教授正法,若為救人身命,實無瞋妒心者,不算犯戒。)
  八、兩舌是非、挑撥離間。
  (開緣:若為破惡知識,若為破惡伴黨,若為護持正法,確無爭利妒忌瞋恨之心者,不犯戒。)
  九、小妄語戒。存欺騙心,出言虛構,知而妄語。
  (開緣:無欺騙心,若誤見誤聞誤說,或若為救人,若為自救,若為護持法密,若被逼妄語而不損害他人他物者,不犯戒。)
  十、吸食失性亂神之毒品,如鴉片、大麻、白粉、迷幻藥之類的藥物,販賣同罪。
  (開緣:若為醫生施用治病之需者,不犯戒。)
  十一、吸食任何菸類。
  (開緣:若為醫生施用治病之需者,不犯戒。)
  十二、酗酒戒。飲酒過量,致神智不清,聲大氣粗,失儀失態者。
  (開緣:若為禦寒,若為治病強身,如飲不過量,不失平時威儀,神智清醒如常者,不犯戒。
  十三、違犯國家法令、制度、規章,或違反當地善良風俗。
  (開緣:若事先毫不知情,確無觸犯之心者,不犯戒。)
  十四、干預或參與當地國家任何政治活動。
  十五、收同門師兄弟為徒。
  十六、迷戀世俗聲色之樂,荒廢道業。
  十七、以殘食施四眾,失誠敬心者。
  (開緣;若不失誠敬之心,若事先不知為殘食者,若為藥物治病之需者,不犯戒。)
  十八、弘法所得之利養,不將三分之一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者。
  (開緣:若法會主辦單位。已另有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者,或若有特殊情形,確實得根本傳承上師批准許可者,不犯戒。)

   C、七突吉羅戒:
  突者,惡也。吉羅,作也。是戒律之罪名,為『業』『口業』之惡作,犯者速發露懺悔。
  一、本宗出家弟子,應以修行(實修真佛密法,修心,修德,行六 波羅蜜。)和弘法利生(弘揚真佛密法,度眾利生。)為正業,不得以商賈貿易或其它行業為圖利之職業。
  二、凡得肉食,不先為之超度者。
  三、凡得新食,進食前不供養根本傳承上師及三寶者。
  四、在根本傳承上師前,佛殿佛塔前,失誠敬心,喪失威儀不莊嚴者。
  (開緣:不失誠敬心,若有病在身,若緊急情形,如救人救溺救火之類者,不犯戒。)
  五、弘法說法時,失誠敬心,喪失威儀不莊嚴者。
  (開緣:不失誠敬心,若病發,若緊急情形,如救人救溺救火等,不犯戒。)
   六、自矜法力,好勝鬥爭,輕慢貢高。
  七、不聽受他人善言相諫者。

☆ 戒目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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