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與著作權兩者是不同的。

專利權要去申請,經過審核通過後,才能享有。

著作權不一樣,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定:


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當大願學會完成了十字杵,就享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十字杵,是個法器,也是個圖形著作,也是個藝術著作。

因此,創作出來的時候,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只是為了方便舉證,才去登記著作權,而不是要登記以後才享有。

除了登記以外,怎麼補強舉證?因為大願學會是從零開始製作,所以保有一切最原始創作的資料。

法人能當著作權財產擁有者嗎?當然可以。

第三十三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什麼情況算是侵害了著作權?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這是創作,是一種從未公開過的創作,只要創作完成,不需申請,就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誰不尊重專利,沒關係,當大願學會沒有專利權,也可以。

但是著作權法不一樣,法律的規定就是從創作完成的起始就開始保護。

時代不一樣了,不能老是活在過去。

師尊的著作,在他寫完的那一秒鐘開始,就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一樣受到保護。

法律規定如此。

為什麼要正式授權,因為大願學會是個法人機構,這個法器是大願學會的專利與著作,也是大願學會的無形資產,沒有正式授權,變成我私人在處分法人機構的資產,反而是我會違反法律。
 
依照著作權法來說,根本不需要註冊就受到保障了!
去註冊,是為了保護大願學會,甚至,也是保護現任理事長(就是我)。
 
大家都照法律規定走,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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